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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采砂船:中央五部门进一步明确长江采砂专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采砂船舶源头管控,水利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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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调动各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对长江非法采砂船舶实施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舶;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对查获的“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依法予以拆解;暂停沿江各地新增采砂船舶注册登记(已经批准开工建造的除外),推动采砂船舶“减存量、控增量”;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指定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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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知》指出,专项治理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个阶段:

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长江干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动或作业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种类、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业的需登记采砂许可证等具体信息;已经报废或无人认领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实登记造册。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况。包括指定停泊点名称、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信息化监控情况;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和管理情况;采砂船舶违反指定停泊规定非法移动情况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建(改)造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产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来已出厂和在建的采砂船数量、类型等。

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对发现的非法采砂以及运输、收购、销售违法违规开采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立即开展执法打击,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指定停泊制度,对擅自离开指定停泊点的采砂船舶,依法严肃查处。

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隐藏采砂设备的隐形采砂船,依法采取扣押、没收、拆解等方式处置。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相关批准要求从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隐藏采砂设施的隐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点,要依法处罚、取缔,对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无”船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处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专项治理结束以后,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阶段性动态清零。

来源:水利部

近日,为进一步强化采砂船舶源头管控,水利部、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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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属地责任,调动各相关部门执法力量,对长江非法采砂船舶实施集中清理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或未按许可要求采砂的船舶;严查证件不齐、船证不符的采砂船舶,尤其是无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三无”采砂船舶;严禁对船舶非法改装以及建造伪装、隐藏采砂设备的采砂船舶;对查获的“三无”采砂船和“隐形”采砂船依法予以拆解;暂停沿江各地新增采砂船舶注册登记(已经批准开工建造的除外),推动采砂船舶“减存量、控增量”;依法对采砂船舶实行指定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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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知》指出,专项治理包括全面摸排、集中整治、建章立制等三个阶段:

全面摸排(2021年6月20日前完成)

一是全面摸排长江干流及通江支流和湖泊停泊、移动或作业的采砂船舶。包括船名、船号、船籍港、船舶种类、功率、船舶建(改)造信息等;采砂作业的需登记采砂许可证等具体信息;已经报废或无人认领的采砂船舶也需如实登记造册。

二是全面摸排采砂船舶指定停泊情况。包括指定停泊点名称、坐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信息化监控情况;指定停泊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和管理情况;采砂船舶违反指定停泊规定非法移动情况等。

三是全面摸排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建(改)造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产能等信息,以及2020年以来已出厂和在建的采砂船数量、类型等。

集中整治(2021年10月20日前完成)

对发现的非法采砂以及运输、收购、销售违法违规开采的河道砂石的行为,立即开展执法打击,从严从快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业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落实指定停泊制度,对擅自离开指定停泊点的采砂船舶,依法严肃查处。

对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照的采砂船舶,以及故意隐藏采砂设备的隐形采砂船,依法采取扣押、没收、拆解等方式处置。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相关批准要求从事采砂船舶建(改)造,以及建(改)造隐藏采砂设施的隐形采砂船舶的建(改)造点,要依法处罚、取缔,对其建(改)造的采砂船舶按“三无”船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章立制(2021年 12月20日前完成)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落实采砂船舶管理责任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监管巡查以及采砂船舶指定停泊管理、采砂船舶建(改)造管理、非法船舶处置等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推动建立完善采砂船舶管理长效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确保专项治理结束以后,对新出现的各类非法采砂船舶,做到露头就打,阶段性动态清零。

来源: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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