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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部门发文: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生产机制

      日前,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印发《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以进一步优化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鼓励将建筑垃圾、尾矿和废石等大宗固体废物作为机制砂石原料来源,对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属地政府对砂石资源进行公开有偿化处置。

      据中国砂石协会了解,为落实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报经自然资源部矿权司审核同意,2021年1月,福建省发布《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文件规定: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关于尾矿、废石制备机制砂石方面——2019年12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明确:对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的修复,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涉及社会投资主体承担修复工程的,应保障其合理收益。

     《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一脉相承,对福建省、乃至全国制定相关企业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生产机制落实砂石的规范文件,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优化机制砂石开发布局。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在编制《全省矿产资源规划》时对我省机制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专项布局;专项布局应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状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各类保护区,统筹做好机制砂石矿山选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在城镇开发边界空白区、规划连片开发区域落位机制砂石矿山,梯次开发,整体推进砂石土资源开采、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机制砂石矿山和砂石需求量大地区的衔接,在沿海、沿江主要水运交通码头周边布局一批年产300万立方米以上机制砂石生产基地,加强供应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快采矿权出让进度。优化采矿权出让流程,做好与用林、用地等审批事项的衔接,加快出让工作进度。机制砂石矿山完成地质报告和“三合一”方案评审后,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及时研究采矿权出让方案等相关工作,优化审批服务和指导。对列入省重点项目的机制砂生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促进审批提速增效。[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生态环境厅]

    (四)促进优质产能释放。加强土地、矿山、物流等要素保障,综合运用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等手段,引导机制砂石企业联合重组,促进产业集聚,推动规模化发展、集约化经营。积极引导机制砂石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加强对关键生产装备的技术改造,切实提高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支持水泥生产企业、矿山生产企业等开拓机制砂石业务,鼓励引导机制砂石生产企业与矿山、装备及水泥、混凝土等企业协同发展,进一步延伸产业链。通过关闭一批手续不全、环保不达标、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砂石企业,推动产能结构优化调整。[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住建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五)提高机制砂石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机制砂石建设项目应依法办理环评手续,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做好废水、废气、废渣的规范收集、处理处置。机制砂石矿山要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行“绿色开采、绿色生产”,及时做好相应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鼓励采用污染小、能耗低的生产工艺,切实提升清洁生产水平。[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生态环境厅、应急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六)降低运输成本。倡导绿色环保运输方式,推进砂石中长距离运输“公转水、公转铁”,降低公路运输比重,提升铁路、水路运输比重,加快闽江内河航运开发,完善内河水运网络和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不同运输方式间的有效衔接。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对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石企业,应按规定建设铁路专用线。[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工信厅、水利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推进河道采砂管理有序可控

    (七)科学规划河道采砂。贯彻落实《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在保障防洪、生态、通航安全的前提下,按照“采补相对平衡、年度总量控制”原则,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充分考虑河砂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划分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八)依法合理开采河砂资源。严格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严格控制采砂年度总量,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按照“依法、安全、规范、有序”要求,稳妥推进河道清淤疏浚。[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三、合理开发利用海砂资源

    (九)合理开采海砂资源。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产业政策,有序推进海域砂源勘查开发,开展通航安全专项分析。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保、矿产资源规划及协调周边其他海上设施安全和作业活动、通航安全等前提下,科学选址、合理设置海砂规划开采区块。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督促海砂开采主体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方式规范、科学开采海砂。有序推进航道疏浚中的海砂综合利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福建海事局,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加强海砂开采作业监管。海砂开采主体取得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后,要依法编制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并通过技术评审,及时办理水上水下施工许可证,推进海砂项目建设;开采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和通航安全风险,减少海底泥沙扩散污染和船舶施工带来的水体污染。属地政府要及时完成海砂开采区域的海域清理。建立完善海砂开采管理长效机制,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开采海砂,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十一)严格规范海砂使用。严格控制海砂使用范围,严禁将海砂违规用于建设工程结构用砂。加强工程施工现场和商品混凝土生产用砂来源监管,发现违规使用海砂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回填工程用砂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港口、码头、机场等大型项目,要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阶段明确用砂来源,鼓励使用海砂回填。[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海砂周转和市场供给长效机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在“招拍挂”的开采水域附近区域设立合法的海砂转运集散地,接收手续完备、正规开采的海砂并向外转运,装卸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有关安全管理措施。禁止在海上进行海砂过驳作业,严防海上交通事故发生。[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四、积极推进砂源替代利用和进口

    (十三)鼓励砂料资源回收再利用。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将建筑垃圾、尾矿和废石等大宗固体废物作为机制砂石原料来源,对综合利用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由属地政府对砂石资源进行公开有偿化处置。做好机制砂石次生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化、资源化,鼓励将产生的石粉、沉淀泥浆等进行综合利用,严禁随意倾倒、堆存。推动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资源化再生利用,鼓励从建筑垃圾和一般固体废物中分离、回收砂石料,增加再生砂石供给。[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

    (十四)推动工程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后,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责任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水利厅、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福建海事局]

    (十五)扩大外来优质砂源供应。加强砂石进出口管理,严格管控砂石出口,合理引导市场主体扩大砂石进口规模。鼓励支持用砂紧缺地区从省外砂源丰富地区合法合规采购合格砂石,有效拓宽来源。[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住建厅、工信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砂石市场综合治理

    (十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砂石行为。充分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建立非法违法砂石工作台账。砂石开采(生产)经营、使用、检测检验单位应建立可追溯的台账。对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砂石以及工程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出售多余砂石的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机制砂石矿山企业开采期间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管理,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将机制砂石行业环境执法检查纳入2020年“清水蓝天”环保专项执法范围,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

     (十七)加大河道非法采砂综合整治力度。加强河道采砂监管,及早发现问题隐患,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强化采砂管理“四个责任人”落实,加大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的巡查力度。严格落实准运单制度,实现采、运过程衔接监管。持续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水利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福建海事局]

     (十八)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盗采海砂行为。综合运用陆岸巡查、海上巡航和近岸小目标雷达探测等手段,对海砂资源富集区、采运砂船舶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违法开采及非法从事海上运输海砂等违法行为。强化正规采砂施工船舶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配员不足及内河船参与海上施工作业、海上运输等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海上执法部门与港口等部门联动,严查到港卸砂船舶及运砂车辆,堵住非法海砂上岸渠道,依法查处、取缔违法违规装卸海砂的港口码头、宕口、自然驳岸等。健全包含海砂砂源证明的运输“四联单”机制,加强货物运单、提单等单证管理及发货、收货环节的过程监控,严厉打击海上非法过驳运输行为。[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福建海警局、福建海事局、省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十九)规范砂石市场秩序。建立砂石溯源制度,砂石开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工程用砂生产、销售等各环节可追溯性数据。生产、使用建设用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标准。建设用砂生产单位应向经营及使用单位提供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建设用砂使用单位应执行先检后用,在使用砂料前应进行质量检测。全面加强砂石质量抽查监管力度,强化对预拌混凝土(砂浆)、预制混凝土构件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对房建市政工程、公路、铁路、水利等行业在建工程的机制砂石进场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以投诉举报为切入点,依法查处砂石行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进砂石行业自律。[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市场监管局、工信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密切执法协作配合。加强部门间、区域间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打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联动机制和涉砂黑恶线索通报机制,及时通报核查结果。推动沿海各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管辖区域内设置涉案船舶集中停泊点,集约利用公共资源,并加强涉案船舶规范管理。进一步强化行刑衔接,规范移送标准和流程,依法侦办构成犯罪的非法采砂案件,坚决打击涉砂领域黑恶势力,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规范涉案砂石价值认定,对价值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定机构或省级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公安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市场监管局、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发改委、福建海事局、福建海警局]

      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二十一)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省级工作协调机制由省发改委牵头建立,负责加强全省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跟踪分析研判市场供求变化。省发改委负责监测分析重点工程项目砂石需求和保障情况;省工信厅负责监测分析机制砂石重点企业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省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测分析砂石土矿山采矿权投放及海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省水利厅负责监测分析河砂生产供应和出厂(场)价格情况;其他有关省直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部门在信息共享基础上,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作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和民生需要。[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二)建立建设用砂生产使用管理长效机制。由省住建厅牵头,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落实好砂石开采、生产、经营、使用等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要求,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长效管理,保障建设用砂供应和建设工程质量,促进经济建设和生态保护协调发展。[责任单位: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等省直有关部门]

     (二十三)建立健全联动执法机制。各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协调和行业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铁路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负责砂石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开采砂石矿产资源(不含河道采砂)行为及海砂堆砂场违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海警机构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开采海砂行为及海砂堆砂场违法占用海域行为;应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砂石开采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工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制砂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及设备涉及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生态环境、海洋渔业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对砂石开采、生产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交通运输、海洋渔业部门及公安机关、海事机构、海警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舶、车辆相应涉砂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安机关、海警机构根据管辖规定依法处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打击涉砂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及非法采砂的黑恶势力。(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四)建立健全应急用砂机制。市场供应紧张、价格涨幅较大的地区,要针对性制定应急保供方案,加强货源组织和运输调度,重点保障高铁、核电等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需要。针对防汛抢险、灾后重建等应急用砂石,属地政府要根据需要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方案,在严格执行方案要求、实行专砂专供的前提下,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

    (二十五)建立完善砂石矿业权出让市场基准价制度。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砂石采矿权原则上采用公开拍卖方式出让,出让收 益底价按照矿业权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依法依规制定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每两年定期更新一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工信厅、水利厅、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报经自然资源部矿权司审核同意,现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矿〔201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推动落实。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好的经验、建议要及时反馈。

      一、明确矿业权出让分级分类管理

    (一)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由同级管理。

    (二)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战略性矿产外的战略性矿产(含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铅、锌、海砂、地热、矿泉水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金属矿产、石灰岩、重晶石、天然石英砂(含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隐晶质石墨、高岭土、叶蜡石、饰面石材的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非金属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按分离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主办机关,原则上不新设跨县(市、区)行政区的矿业权。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即由有拟变更或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则继续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二、严格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国家明确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外,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公开出让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为特定对象量身定制附加条件。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投标或者竞买申请人应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信息,明确申请人中标或竞得后,未能按出让公告履行责任或义务的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的违约经济责任。

      三、积极推动“净矿”出让

    (一)认真做好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矿业权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矿业权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编制年度出让计划,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后,在每年1月底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建立健全“净矿”出让工作机制。矿业权新立、延续、变更前,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矿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禁止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省属国有林场内设置露天开采矿山,地下开采矿山的硐口和工业广场等不得占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省属国有林场。新立矿业权应积极推动“净矿”出让,避让生态红线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科学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做好与用林用地等审批事项衔接,确保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可依法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除政策性退出的矿业权可申请退还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外,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矿业权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等。

      四、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

    (一)已设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的,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采矿权人根据批准的开采设计建设开拓系统或表土剥离过程中产生的采矿废石按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进行有偿化处置后可对外销售。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对外销售。

    (二)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五、确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除自然资规〔2019〕7号文规定情形外,涉及有偿化处置、地方财政出资勘查成果确认、直接出让采矿权和矿区范围调整以及矿床工业指标变更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列入评审范围。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构建矿产资源监管长效机制。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制度,健全完善以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违规失信矿业权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创新工作举措,充分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遥感技术等手段,主动对接省自然资源厅“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动态监管平台,突出信息化监管,形成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管体系,营造属地政府主导、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社会参与、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的共同监管新格局。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自然资规〔2019〕7号文精神和本意见执行。

来源:洲际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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