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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资源框架下科学谋划矿产资源立法

当下,绿色已经成为矿产资源领域的主题词。在2018中国国际矿业大会有关法规政策的论坛上,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下如何考虑绿色矿业建设的道路,怎么让道路走得更顺,多位专家从法治建设方面给出了建言。

“自然资源包括5个圈层:地质圈、土壤圈、水圈、生物圈、大气圈。矿产资源主要赋存在地质圈,这意味着勘查开发需穿过所有其他的圈层,意味着任何一个圈层的自然资源权利人,都能对在其圈层进行的矿业活动施加影响。因此,矿业政策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得当,对矿业活动是否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战略与改革研究室处长陈丽萍从法理上指出了矿产资源领之上顶层设计重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陈丽萍指出,我们今天所谈的绿色矿业,从一种理念和共识,逐步落实到科学措施、法律制度,还需做大量扎实的工作。在矿业理论和实践中,绿色矿业内涵是不断深入的,其实质是矿业活动从勘查开发到整个生命周期流程中,最大化的正面贡献和最小的负面影响。而要实现最小的负面影响,就必须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前提下开展矿业活动。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中国区代表朱春全在亚太地区矿业政策论坛上提醒,未来各类保护地的面积会越来越大,目前中国正在积极进行国家公园立法,将来也会对所有自然保护地进行立法,自然保护地政策将对整个矿业发展产生影响。他强调:“党的十八大后,中国开始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现在已有15个省通过了论证,今年年底31个省、市、自治区都会划生态保护红线,据了解,比例大概在20%~30%之间,可能会有1/4的国土面积划入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内。投资矿业时要注意这个地方是否划入了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因为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陈丽萍也指出,国外绿色矿业首先明晰了目标和原则,比如芬兰的绿色矿业提到,确保矿产资源的供应,保障未来需求,本身就是绿色矿业的重要方面。多位专家表示,谈保护与开发时,不应忽视矿业固有的目标。

至于具体的矿产资源法规制定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栾政明建议,“要兼具法律思维与行业常识”。他理解的法律思维,关键词首先是“目的”,即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要解决特定问题,理顺一定秩序,对矿业来讲,良法既要使矿产资源得到很好的保护,又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而不是遏制开发;其次是“逻辑”,这意味着所有情况要考虑穷尽,明确保护什么、支持什么、杜绝什么,不能造成非常大的弹性,也不能顾此失彼。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制定,必须尊重行业常识,征求矿业人的意见,包括矿业权人、矿业工程师、有关矿业协会。否则可能事与愿违,不仅不利于合理保护开发矿产,还会伤害这个产业。” 栾政明指出。

面对多重层次架构的问题,业界专家一致赞同,自然资源部的成立标志着我国自然资源的综合统一管理的开始,在体制上为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关系的解决提供了保障。

前不久,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的立法计划,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不仅有《矿产资源法》,还有16部其他方面的法律,涉及《森林法》《草原法》以及空间规划。“机构改革之后,必然要在自然资源系统框架下来考虑矿产资源、矿业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问题。希望矿业界同仁能够关注、参与所有自然资源领域,包括矿产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立法,促进整个矿业健康发展。” 栾政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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